港澳辦連發三稿 稱中央授予特區自治權不意味中央放棄監督權
發布時間: 2020/04/21 15:19
最後更新: 2020/04/21 22:06
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今發文指,香港特别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,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,對香港特别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,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,也包括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區依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權。有授權,就有監督。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區高度自治權,并不意味着中央沒有或放棄監督權。
港澳辦說,近日香港一些人對中聯辦在基本法之下的角色和權力提出質疑,認爲香港中聯辦與中央其他部門一樣,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,不能『干預』香港特别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。這種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香港中聯辦的特殊性,是不準确的。儘管香港基本法沒有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,但無論是之前的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,還是更名後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别行政區聯絡辦公室,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,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,完全有權力、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系事務、『一國兩制』方針和基本法正确實施、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。
港澳辦又表示,郭榮鏗等人惡意造成内委會停擺,企圖癱瘓立法會,這已直接妨礙香港特别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,衝擊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憲制秩序。對這一嚴重事件,中央政府怎麽可能坐視不理?中央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對此發出嚴正警告,正是中央政府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具體體現,是撥亂反正,理所當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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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莫稼浩